香港税务局确定利润来源的判定

在香港,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缴纳香港之利得税。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之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公司从事商品或货物买卖而赚取利润,香港税务局确定利润来源一般从以下问题来判定:

1.公司销售之主要货物种类?
2.公司购货之主要货物种类?
3.公司在何地接获顾客之订单?怎样与顾客接洽(如透过电话,传真或电邮)在何地订立销售合约?
4.公司在何地向供应商购货?怎样与供应商接洽(如透过电话,传真或电邮)在何地订立购货合约?
5.公司由谁人负责与供应商及顾客接洽?该负责人之香港身份证号码或外国护照号码。
6.货物在何处储存
7.货物在何处付运
8.公司在何处出具销售发票?
9.公司在何处接受购货订单?
10.公司购货及销售之融资安排是怎样(如透过信用证安排,电汇或支票)
11.公司最主要之五个货物供应商之名称,地址及其购货金额。
12.公司最主要之五个顾客之名称,地址及其销售金额
13.公司之办事处设在何地
14.如贵公司在香港设有办事处,该办事处主要从事什么活动?
15.公司在何处设立银行户口?

香港税务局一般都要求纳税人提供足够之有关文件以证明上述问题之真实性,以确定纳税人所得利润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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