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不退还多久要并入销售额征税

问: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不退还多久要并入销售额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回到顶部   关闭本页

推荐资料
外贸避税和离岸贸易的操作...

在线咨询

QQ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联系方式

中国业务运营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枫叶路珠江俊园1栋2楼203A
电话:020-89525828,89525818
    020-020-89525828
    020-89525858
    020-89525866
传真:020-85861598
  • 北京:010-51286859
  • 上海:021-51863846
  • 香港总部
    地址:香港铜锣湾轩尼诗道505号电业城15楼
    电话:00852-81209538
        00852-81915508
    传真:00852-31828518

    最新热门标签
    香港公司年审香港公司年检美国公司美国公司文件资料注册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取名经营范围美国注册公司美国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