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

一些客户可能只是听说香港公司操作方便可降低税收成本,但不清楚实际的运作是怎样的。
一个简单的外贸的案例,给大家演示一下香港公司信用的的操作流程。常用的有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两种。

案例:
一批货物G,国内供应商A与香港公司B商签订合同$100万,香港公司B以$120万与国外客户C签约。
其中,A为出口商,B为中间商,C为进口商。BANKA为国内的通知行,BANKB为B公司的账户行,BANKC为开证行。

可转让信用证

1。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此证称为母证。
2。B以母证为依据,BANKB向A开出L/C,金额$100万,此证称为子证。
3。A收到BANKA的通知,接受子证,然后发货。
4。A将提单$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A,转递BANKB。
5。审单无误后,BNAKB通知香港公司B将发票由$100万替换成$120万,并将单据转递BANKC
6。审单无误后,BANKC解付$120万给BANKB,BANKB解付$100万给BANKA。

背对背信用证

1。C向B开出L/C,金额$120万
2。B向BANKB提交全额保证金,即$100万,银行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给A
3。A接受L/C$100万。发货。
4。A将提单$100万的发票,装箱单提交BANKA,转递BANKB议付。
5。审单无误后,BANKB向A解付$100万,同时通知B买单,B领回全套单据。
6。B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发票改成自己的发票$120万,将有供应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香港公司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更改。然后交给BANKB,转递BANKC议付。
7。审单无误后,解付$120万,同时通知进口商A赎单提货。

 

案例中,香港公司B账户中余额$20万为销售利润,根据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20万没有税收。国内供应商A如果直接卖给国外客户C,金额为$120万,通过香港公司操作后,合同金额降低为$100万,国内税基减少,也达到了减少税收的目的。

两者区别

1。转开出来的子证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依据母证原有条款开出。
2。转开L/C只适用交易货物不发生变更,改装,加工等。
3。转证情况下,出口商只有在母证货款付给中间商后,才能取得货款。
4。背对背L/C全都不受上述限制,但是需要全额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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